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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餐饮加盟签约你所需要注意的七大事项

类别:饮食资讯 日期:2021-3-18 5:55:44 人气: 来源:

  隋棠拍广告忘记戴胸罩在这个过度商业化的社会,处处存在陷阱,餐饮加盟也是一样,我们对于特色餐饮加盟签约你们又了解多少呢?跟大家来分享有关餐饮加盟签约时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!

  我们所加盟的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,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。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,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,后来败诉的一方更改品牌名称,连带使已经餐饮加盟该体系的餐饮加盟店也改名,所以餐饮加盟者在餐饮加盟前,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,才能放心地餐饮加盟。

  金,指的是餐饮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,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,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,只要餐饮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,就必须定期付费。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、按季或是按月支付。

  其中,由于金是持续性的收费,某些餐饮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,要求餐饮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金的支票,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,金采取年缴方式,某些总部便要求餐饮加盟者将五年的金,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。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,某一体系的餐饮加盟者开店二年,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,但是却早在签约时,已开齐五年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。按理说,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、商誉,就不需再支付金,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,害得这位餐饮加盟者,不仅赔了二年生意,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!所以,餐饮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,全部金的支票面额时,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,当餐饮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,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金,以保障自身的权益。

  竞业,就是总部为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,不因餐饮加盟而外流,要求餐饮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,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,不得从事与原餐饮加盟店相同行业的。此一规范旨在总部的智慧财产权,并无可厚非,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。但是竞业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?如果太长,恐会影响餐饮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。 第四,管理规章的问题。

 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,多则七、八十条上百条,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,「本合约未尽事宜,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。」如果餐饮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,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,成为合约的附件。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,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,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,随时修改、,届时餐饮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了。

  由于餐饮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,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,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,通常只会列出针对餐饮加盟者的部份,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。餐饮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,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,尤其是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,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。

 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,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。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,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。值得一提的是,曾有某餐饮加盟总部在合约中,餐饮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,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。遇此状况时,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为那些人?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,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,而不利于餐饮加盟者。碍于合约,餐饮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,而直接向法院诉讼。因此笔者餐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,应要求删除。

  当合约终止时,对餐饮加盟者而言,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金。此时,总部会餐饮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,同时,总部可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,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,总部即退还金。但若是发生争议时,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。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,餐饮加盟者遇此情况,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。若由餐饮加盟者出资的话,那么招牌「物」的所有权就应归餐饮加盟者所有,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,但不能擅自拆除。若真想拆,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,如果总部自行拆除,即了毁损罪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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